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6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民初3618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3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成兄劳务费17400元及利息(以174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成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郝建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