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2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8238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司伟、被告孙梦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小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17元,合计人民币31,4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0日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司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小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8,003元,合计人民币43,0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0日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孙梦莎对上述判决内容向原告章小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司伟、被告孙梦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小华支付律师费2,308元、支付保全保险费231元;四、驳回原告章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70元,合计1,831元,由被告司伟、被告孙梦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