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11民初159号 |
案号 |
(2021)皖0311执恢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借款及垫付票款本金总计11584277.22元及尚欠的利息和罚息,借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8.73%计算至2016年7月9日止,借款罚息自2016年7月10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9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垫付票款利息以6584277.2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以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及产生利息、罚息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乔柱、赵天争、乔娟对被告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以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160万元及产生利息、罚息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乔玉龙、张建峰、乔良、乔磊、乔峰对被告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以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660万元及产生利息、罚息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对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125万元予以优先受偿;六、如被告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有权依法对拍卖、变卖被告安徽洪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13017512)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66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08元,由被告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乔柱、赵天争、乔娟、乔磊、乔峰、乔玉龙、张建峰、乔良、安徽洪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