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3422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雷、金林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汉忠借款借款人民币1303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雷、金林兰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一并申请执行,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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