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02民初1777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2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龙借款人民币142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由被告负担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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