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2民初918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案涉2020年8月14日的《货物运输合同》;二、被告刘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镇江弘水卷芯有限公司损失并给付违约金,合计108660元;三、驳回原告镇江弘水卷芯有限公司对被告葛宜恒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刘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