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6民初4758号 |
案号 |
(2020)苏0116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时新梅、方毅、方璐支付工程款2639711.73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时新梅、方毅、方璐返还工程承包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时新梅、方毅、方璐返还民工工资保证金3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时新梅、方毅、方璐返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2287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五、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时新梅、方毅、方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30元,由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天元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抑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6617670140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城西村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