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明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2民初93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3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燕宪刚、魏明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清水、魏加苏劳务费、租赁费计92567元;二、被告丁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元,由被告燕宪刚、魏明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