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4********2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开商初字第0260号
案号
(2021)苏0691执恢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元,该款分别于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第一期500000元,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第二期50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第三期250000元,2015年1月202日前给付第四期7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第五期250000元,2016年1月20日前给付第六期75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第一期银行承兑不超过150000元,第三期至第六期可用银行承兑;如以汇款方式支付,则汇至原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727001040003360账户内;二、如被告南通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前期损失200000元;三、如被告南通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了500000元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南通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值3120000元的财产保全;四、原告南通华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31376元,减半收取15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88元,由原告承担10688元,由被告承担1000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与原告结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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