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82********6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82民初2056号
案号
(2021)苏0982执1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学荣、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3600元。二、被告单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华借款9000元及利息1620元。三、驳回原告王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30元,被告单学荣、单鹏共同负担213元,被告单学荣负担1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3169628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5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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