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2********6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2民初2056号 |
案号 |
(2021)苏0982执1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学荣、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3600元。二、被告单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华借款9000元及利息1620元。三、驳回原告王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30元,被告单学荣、单鹏共同负担213元,被告单学荣负担1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3169628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5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