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芙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3690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96000%计算,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44000%计算);二、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江苏凌风包装有限公司、江苏芙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晨光、胡霞红、羊井莉对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村二组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阜房他证阜城字第00035979号,阜房他证阜城字第00035980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阜他项(2015)第001122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54元,减半收取17227元,保全费5000元,计222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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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羊井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773236285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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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宁县阜城镇大关南路胡晨光等联建楼(大关南路8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