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281********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496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5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区慧林复料加工厂(经营者张志会)支付货款34297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6月25日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区慧林复料加工厂(经营者张志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元,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区慧林复料加工厂(经营者张志会)承担67元,被告毕鹏飞承担3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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