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300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毕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振龙125400元及利息(以1254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被告毕波承担,该款原告孟振龙已预交,被告毕波在兑现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孟振龙。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