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6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7947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3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明月给付原告刘秀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2021年1月10日前给付400元,之后每月10日前给付400元;2022年4月25日给付4000元,之后每月25日前给付4000元,直至付清。如有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以对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被告陈立霞、何跃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4元、保全费688元,共计142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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