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明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7947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明月给付原告刘秀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2021年1月10日前给付400元,之后每月10日前给付400元;2022年4月25日给付4000元,之后每月25日前给付4000元,直至付清。如有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以对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被告陈立霞、何跃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4元、保全费688元,共计142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