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2民初460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3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勇货款62100元及逾期利息(以75330元为基数,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10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6700元为基数,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5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4100元为基数,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10月18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2100元为基数,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8月194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21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志勇对被告徐超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高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原告高志勇负担284元,由被告徐杰负担9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