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灯塔市宏源冷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1011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7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巨飞、孙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39,995.58元;二、被告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239,995.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巨飞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孙艳丽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灯塔市宏源德利养鱼专业合作社、于兆源、李春宏、灯塔市宏源冷库、韩峰、于兰、灯塔市宏源冷藏库、灯塔市洪峰淡水鱼养殖场、李永茂、褚兰、灯塔市宏源冷冻库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元,保全费1,735元,由被告巨飞、孙艳丽、灯塔市宏源德利养鱼专业合作社、于兆源、李春宏、灯塔市宏源冷库、韩峰、于兰、灯塔市宏源冷藏库、灯塔市洪峰淡水鱼养殖场、李永茂、褚兰、灯塔市宏源冷冻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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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兆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022L44313538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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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灯塔市沈旦镇后高大人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