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1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2民初3885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3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符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宏博石材有限公司货款598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5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90元,由4被告符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如皋市宏博石材有限公司的缴费帐号:6232636100139226016,符海燕的缴费账号:6232636100139226008。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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