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6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2民初1148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庆飞、梁敏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士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兴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士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陈士江负担(已由原告垫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