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1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3808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恢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军、袁峰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92万元及利息(以9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标准为年利率24%)。二、被告袁锦东对被告袁军、袁峰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锦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袁军、袁峰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袁军、袁峰负担(已由原告仲跻华代垫,被告袁军、袁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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