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3民初2903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2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462.5元,及以4224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7二、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元;三、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国良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新港东路117号5幢3单元505室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前春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7元减半收取3818.5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738.5元,由被告张国良、王前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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