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勇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52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胡兰芳与被告傅勇根结算确认,被告傅勇根尚欠原告胡兰芳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7000元,本息共计42,000元。被告傅勇根同意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每月归还本息2000元,原告胡兰芳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傅勇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可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胡兰芳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