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2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91民初1933号
案号
(2021)苏0691执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南通开发区熙悦花园62幢30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季兵、季锋返还原告蒋苏苏购房款500000元;三、被告季兵、季锋赔偿原告蒋苏苏房屋差价损失760000元、佣金26800元、律师费20000元。以上第二、三项合计1306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10元,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23210元汇至本院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4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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