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81民初5699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4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钱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才林劳务费64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