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11********3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9329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恢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佳木斯申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南京分行截止2019年12月9日的贷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49639.58元,并同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佳木斯申溢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黄丽、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袁金美对上述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秉辉、孟翀对北京汇金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被告佳木斯申溢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连带担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被告佳木斯申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60元。7(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