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赖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1274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6043747.22元,利息324046元(暂算至2019年1月22日),合计6367793.22元,并以借款本金604374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凯盛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智顺工贸有限公司、张文忠、简贵兰、张小琴、何小兵、张海义、黎四连、赖波、杨淑丹、卢慧玲、赖兰芳、杨春根、张小云、陈华俤、林秀琼、曾仁根、彭细荣、陈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8元,由被告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凯盛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智顺工贸有限公司、张文忠、简贵兰、张小琴、何小兵、张海义、黎四连、赖波、杨淑丹、卢慧玲、赖兰芳、杨春根、张小云、陈华俤、林秀琼、曾仁根、彭细荣、陈亮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