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4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5638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按年利率9.3525%计算)、逾期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4.02875%计算)。二、被告石云、华建国对被告薛永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薛永峰、石云、华建国负担。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5-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