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42********8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刑初698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1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彭应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3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覃柳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7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陈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甘明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邵家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冉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陈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74—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朱皇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岑荣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施旭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王丽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75—被告人王桂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王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覃柳飞处现金人民币十七万九千八百七十九元四角六分,扣押的被告人甘明建处现金人民币六千九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冉超处现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五元,抵交其罚金。被告人覃柳飞、甘明建家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邵家泽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暂存于该局)。继续追缴被告人彭应波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覃柳飞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三百二十元五角四分;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意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甘明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四十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皋市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彭应波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内人民币四万九千六百九十元三角一分,冻结的被告人覃柳飞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内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二十元八角四分,冻结的被告人甘明建在中国银行常州万达支行银行卡内人民币一万零—76—五百五十四元八角九分,冻结的被告人邵家泽在中国银行常州万达支行银行卡内人民币一万零八十八元八角六分,可按照法律规定抵算各自的违法所得、罚金。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彭应波的奔驰glc260汽车一辆;查封的被告人彭应波购买的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洛洲小区26栋301室和四川省泸州市朝阳锦华城4-2-2705及负1层271号(车库)房产;扣押的手机等物品(暂存于该局),均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