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文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2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7370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4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现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55727.95元及余下利息(依本金12万元,按照年利率17.64%计算,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庄卫宁、庄武永、庄文杰、庄安静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庄卫宁、庄武永、庄文杰、庄安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现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冯现永、庄卫宁、庄武永、庄文杰、庄安静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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