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睢商初字第00409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4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鹏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叶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47370.9元及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被告卞强、卞超、卞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胡鹏程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4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