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1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3民初3902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4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田玲、王教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2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按年利率18.27%计算;第二部分利息以59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27%计算);二、许宏燕、张海娟、张丽梅、孙桂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田玲、王教育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许宏燕、张海娟、张丽梅、孙桂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田玲、王教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0元,减半收取计5915元,由田玲、王教育、许宏燕、张海娟、张丽梅、孙桂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