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3********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秦民初字第02041号
案号
(2016)苏0104执3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伟、孟祥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友刚偿还借款本金1972177.78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72177.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伟、孟祥珍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7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67元,由原告负担467元,三被告负担286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时间
2016-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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