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2********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2837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恢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纪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润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付股权转让款220224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5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在2019年7月15日前(含当日)按照年利率13%计算,在2019年7月15日后按照年利率16.9%计算;以550.5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在2020年1月15日前(含当日)按照年利率13%计算,在2020年1月15日后按照年利率16.9%计算;以550.5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在2020年7月15日前(含当日)按照年利率13%计算,在2020年7月15日后按照年利率16.9%计算;以550.5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在2021年1月15日前(含当日)按照年利率13%计算,在2021年1月15日后按照年利率16.9%计算】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保全保险费24000元;16二、被告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何正煦、陆敏、何中英、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纪荣追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润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420元,由原告上海润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642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16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