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5********6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4刑初132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1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乔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海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谭金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39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耿岳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白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折抵完毕。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屈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何啟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侯鹏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王荣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40十、被告人胡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赵一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黄先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刘海伟人民币15000元按比例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陈丽丽、王全艳、银佳、汪芳、刘旭、魏巍、牛蕾蕾、张红、王松、赵真、严蝶、刘文豪、余盼盼、严庆桓、朱杰、黄佳富、朱巧、吴晓峰、张静芝、周媛、廖宇雯、柳晓燕、闫慧、黄立迪;扣押的被告人王荣祺人民币7691元依法发还给朱香丽3852元、鲍允珍3839元,冻结的被告人黄先春人民币584905元(以实际执行时银行存款为准)冲抵罚金;扣押的被告人耿岳康人民币5000元由该局依法处理;该局扣押的其他物品依法发还给相关被告人。被告人白洋在本院退出的人民币41011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熊庭贵1431元、吴克琴10494元、岳新春9540元、郑康丽1431元、丛炳辉8965元、周雪萍915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十部、银行卡两张依法予以没收。十四、责令被告人乔鹏退赔被害人黄享水9537元、姜敏302441元、王茹2016元、张正869元、杨喜民8244元、陈亮1515元、李文杰869元、李淑霞7821元、马晓容6462元、赵同君7898元、李华芳8586元、王跃进2385元、朱珍8814元、薛楠2400元、李鹏1920元、钱艳茹1920元、刘贺3069元、魏寿堤3069元、妍艺2728元、李清蓉5115元、黄瑜22410元、陈灵宛3984元、叶镇州2495元、刘梦琼9506元、杨东艳2728元、刘新蕊4990元、申慧英3984元、白延华1494元、王旭刚5012元、张美窕9506元、陈湘豫593元、武建梅6972元、李娜3984元、韩静111634元、钟亚兰4491元、芦扮扮3546元、孔凡民1996元、夏逸书2988元、王莉芹1074元、黎光恒7458元、姜帆6972元、任莉红9130元、范梦园1494元、龙梅花1992元、秦伟伟10956元、丁梅娜1996元、周丽1186元、危芝仙6972元、陈晓敏1356元、傅靖媛1184元、董景勇2988元、赵莉莉13944元、刘洪畅1776元、向美玲1190元、邓洋8160元、王瑞1497元、陈雅莉1920元、孙强1494元、陈银叶1354元、张英2988元、林莎1024元、吴佩4433元。责令被告人刘海伟向陈丽丽、王全艳、银佳、汪芳、刘旭、魏巍、牛蕾蕾、张红、王松、赵真、严蝶、刘文豪、余盼盼、严庆桓、朱杰、黄佳富、朱巧、吴晓峰、张静芝、周媛、廖宇雯、柳晓燕、闫慧、黄立迪退赔人民币124622元。责令被告人谭金文退赔被害人朱春燕9254元、李依橙7950元、何小娟9261元、徐佳佳9500元、许娜6539元、袁美玉2880元、黄欢欢17279元。对被告人乔鹏、黄先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非法所得继续依法予以追缴。4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