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7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2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4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狄华兵、孔庆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160.63元及利息、罚息(2021年1月15日前为346.28元,此后按月利率11.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狄华兵、孔庆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告倪云、狄刘安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第5页共6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前联系本案法官开具《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以便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