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772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贷款本金498万元、利息1031493.25元(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并按《最高额个人担保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钟桂香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有权就被告钟桂香、万君所有的位于丹阳市迎宾路114号一层二层三层6(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32456号)、丹阳市迎宾路116号一层二层三层(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26308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405万元、4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480元,由被告钟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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