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30********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7755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借款本金816602.46元,截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8569.94元。二、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有权就被告冯超名下位于如皋市搬经镇搬东社区11组88号水景花苑小区3幢1005室+1005跃的不动产【房屋他项权证号:苏(2020)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87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0元,由被告冯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6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