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伟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4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981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伟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度生货款424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以42400元为基数计算)。如被告丁伟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丁伟兵负担(被告丁伟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该款案件受理费860元汇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帐号:32050164713600000316;公告费700元,被告丁伟兵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王度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