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2********1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执4655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恢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虎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16777.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16777.7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殷飞、张冬萍、宋先成、郭玉美、宋春韬对被告南京虎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虎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殷飞、张冬萍名下位于六合区大厂健民路400号旭东新城30幢903室的不动产(宁房他证六字第238536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9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江苏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王月英名下位于六合区大厂晓山路106号开阳苑14幢801室的不动产(宁房他证六字第238534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江苏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王俊、阚国珍名下位于六合区大厂健民路400号旭东新城30幢103室不动产(宁房他证六字第238538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9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894元,由被告南京虎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殷飞、张冬萍、宋先成、郭玉美、宋春韬、王月英、王俊、阚国珍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