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2379994.39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至2018年12月21日欠息166208.66元,以后的利息按本金2379994.39元、年利率13.806%计算);被告靖江市方大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拓普泰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洪亮、耿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70元,减半收取计13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85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五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7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