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贝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8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6531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马夫堃、石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99194.58元及利息7620.97元、逾期还款罚息(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88‰计算)。二、被告马夫堃、石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樊士林,李贝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被告马夫堃、石玉红、樊士林、李贝贝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