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176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23民初1237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恢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帮林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1.5,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陈锦山对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4000000元的借款本息向原告鲁帮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鲁帮林已垫缴,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鲁帮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5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锦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23141054176K |
登记机关 |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应县安宜镇城南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