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2********0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622民初1025号
案号
(2021)赣0603执1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新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何梅花人民币20000元,在2018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何梅花人民币30000元,在2019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何梅花人民币30000元,在2020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何梅花人民币30000元,在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何梅花人民币120000元。二、如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各履行期限到期被告丁新华未偿还,被告丁新华自愿偿还所借原告何梅花款的余额及利息(利息以所借款的余额为本金,按月息两分计息,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何梅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被告丁新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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