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2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3507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2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夏晶晶、王月标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7193.87元,并承担以本金7504.89元自2018年2月25日起、以本金29688.98元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被告夏晶晶、王月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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