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龙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2********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6刑初421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2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22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30年3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邢龙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邓小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林嫩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23本院。)被告人张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王洪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魏书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扣除先前被羁押的12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邢龙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邓小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林嫩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24人张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被告人王洪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魏书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三、扣押的犯罪工具对讲机、pos机、公用手机3部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分别发还相应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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