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晓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7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3573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赛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0912.29元,截至2021年4月8日的代偿款利息38578.66元,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代偿款利息;5二、被告许晓峰对被告成赛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赛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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