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33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4407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任银、朱燕华、任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晓璇借款本金68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600万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本金80万元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任银、朱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晓璇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任银、朱燕华已偿还的75148.22元应予扣减)。三、驳回吴晓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9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280元,由被告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任银、朱燕华、任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燕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59119933XJ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华锐中路9号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D2楼(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