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2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3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袁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人民币180566.64元,并承担利息(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6869.92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911元,减半收取1955.50元,由被告袁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