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沐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8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2441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恢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绿洲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万元、利息1319.5万元(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1月29日)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以97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沐晓明、杨风珍、沐小俊、吴海燕、沐永强、朱瑾、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扬中市弘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如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7100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各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13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