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0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21民初2467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恢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兴成、都基会、吴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王存鹏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二、被告都兴成、都基会、吴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李丽残疾赔偿金67417.6元、误工费62300.24元、衣物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141417.84元。三、驳回原告王存鹏、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被告都兴成、都基会、吴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