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6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2民初950号 |
案号 |
(2021)皖0602执1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7月5日,被告淮北春萱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含罚息)10661.85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上述款项,被告淮北春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之前还清截至还款当日所欠全部利息(以结息当日银行出具的清单为准),并自2021年10月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义务;如被告淮北春萱商贸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违约,则视为案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可就下欠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郭世亮、郭世光、上海恋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郭畅、朱惠敏、韩伟、郭春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淮北春萱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9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955元,被告淮北春萱商贸有限公司、郭世亮、郭世光、上海恋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郭畅、朱惠敏、韩伟、郭春英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